导读:近年来,交通安全事故等居高不下,也占儿童意外伤害的首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系统的老大难问题。如何加大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严惩侵权类案件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回家,也成为了推进司法公平正义、推动平安中国法治建设的热门议题。
(三)肇事者隐瞒转移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应该作为量刑的依据。有相关案例表明,对于撞人后不救助以及抗拒执行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用的肇事者,应作为不作为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严从重判罚。
如何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判例的作用,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肇事后及时救助,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良知与道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达10余万人,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比近90%。其中,因救助不及时导致的死亡率超过20%。《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规定,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者“见死不救”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事严惩。肇事者的救助责任与医疗费用的承担不是等待漫长一审二审程序确定,而是从案发后肇事司机明知起算,这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如果对于肇事者仅仅从判决生效后转移才算拒执,助长了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风气,无法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无法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无法改变大量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困境,于法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
加强公、检、法联动,进一步明确最高院、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作用,有效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根据最高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对债务人为逃避赔偿责任在判决前转移隐瞒财产并持续至判决生效的行为定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详尽的分析。专家建议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交通肇事类侵权案件的肇事者在案发后、判决生效前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就拒执罪而言,起始日并不仅仅限于判决生效日期,界定起始日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行为人知晓自己所负义务的时间。
根据相关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指导案例,判决生效前,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给付等义务,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因该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律后果,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三、肇事司机拒执犯罪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关于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地方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例如福建、浙江),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包括以下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但个人未达25万元、单位未达100万元的除外;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