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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加大拒执罪司法解释落地有声,法学专家齐呼吁:加大小宇泽等侵权案件肇事司机拒执犯罪惩治力度

来源:法治瞭望 | 作者:明志 | 发布时间 :2025-05-07 | 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近年来,交通安全事故等居高不下,也占儿童意外伤害的首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系统的老大难问题。如何加大拒执罪的惩治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严惩侵权类案件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回家,也成为了推进司法公平正义、推动平安中国法治建设的热门议题。

  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开始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此对抗即将到来的法院执行,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拒执行为更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将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拒执行为纳入到拒执罪打击范围,有助于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推进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实现公平正义。虽然拒执罪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判决(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396号)中指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之前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如果仍然隐瞒或者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可以构成拒执罪。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对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表明,拒执罪的数额计算不仅限于判决、裁定生效以后转移的财产数额,还包括行为人在预见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后、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加大对诉前、诉中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可彰显法律的公平。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及其他合法权益,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数额计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这符合拒执罪出台的初衷,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

  司法实践中,在生效前,如何证明当事人明知自己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这需要借助相关权力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公众的一般认知考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类责任纠纷;行为人利用二审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等情形。

  (二)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确定拒执金额的起算点)。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有效解决执行困境,严惩抗拒执行的肇事者,最大限度挽救伤者生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应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量刑的起始日,而不是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作为起始日。同时,其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也需要考虑肇事者配偶名下财产转移的记录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防范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