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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营商环境标杆城市的“西安密码”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12-09 | 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创新

  “我们不仅有‘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有先进的示范判决机制。”西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张鹏有些“小骄傲”。随着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群体性证券纠纷数量大幅增长。2020年以来,西安中院先后受理了数千件涉及多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

  “传统的一案一审方式根本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案件。”张鹏清楚地记得,2021年上班第一天,突然涌进来几十起案件,被告均是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为此,2021年,西安中院在多次调研后,出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2021年9月27日,西安中院从首批515名原告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选取首例示范案件(原告吴燕芬诉被告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一审宣判。该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争议较大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如何确定原告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理论前沿问题予以充分论述。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对投资者损失进行精确化、合理化核算,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这类案件除了维权成本高,最大的难点是诉讼周期长,大概需要两三年。”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某表示,在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案件中,他代理的上百起案件就是通过示范判决机制得以化解,当事人都获得了赔偿款。示范判决机制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缩短了诉讼时间,使投资者的维权之路更快速、成本更低。目前,西安中院已经初步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示范判决审理机制,为后续金融证券类型案件的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西安中院还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在证券期货领域建立案件通报、证据调取、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机制。“这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好消息。”张鹏说,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首要难点是调取证据。签署协议后,可以给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高效便捷地调取证据的渠道。核定损失也是一个难点。西安中院通过签署协议,引入了专业且具有公益性的调解机构,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西安中院在探索创新商事审判机制改革过程中,致力打造“专业调解+示范判决+司法确认”的三位一体全方位、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框架。从《陕西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西安中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