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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法治道路上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来源: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 作者:杜辉 | 发布时间 :2025-04-29 | 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在乡村综合治理中既不能缺位,不能错位,亦不能越位。要立足法定职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健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促进法治乡村建设。要加强与基层政法干部紧密联系,加强互动,对一些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涉法案事件,在先期处理过程中,为政法干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基于法治标准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在履行职责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庭是最接近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力量,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要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强司法应对,依法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把调解工作融入人民法庭审判活动全过程,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要坚持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三个面向”(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和“两便”(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司法服务。通过司法裁判达到定分止争目的,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平安建设。

  三、在积极作为中延伸司法服务,推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向前端延伸,向源头延伸,实现解纷“终端”与诉讼“前端”无缝对接。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的积极作用,坚持把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传承并发扬“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支点作用,加强与乡镇党政机关、基层综治中心、村社区街道等的对接,充分吸纳基层乡贤、村干部等自治力量,有效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使邻里纠纷从源头化解。要充分应用智慧法院成果,强化线上化解,通过在线答疑、在线调解、在线审判等方式,化解纷争,激发基层组织矛盾自我化解动力。要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思维。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注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巡回审判中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充分利用关键节点,如宪法日、环境日等时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做好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宣传,加强乡村居民诚信体系建设,在基层乡村树立时代新风,努力形成崇德向善、诚信有爱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无诉村”建设。要更加注重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不能就案办案。特别是对于反复起诉、多次起诉的当事人以及涉诉数量较多的村或社区,要充分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掌握相关情况,准确把握纠纷成因,尽最大可能将当事人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第一线。